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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巴拉与朗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拉,朗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巴拉,女,藏族,昌都地区人,无业,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朗塔(别名:土典),男,藏族,昌都地区边巴县人,现住拉萨市巴郎学。我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巴拉与被申请执行人朗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0)城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受理案件后,因该案判决书未载明被执行人朗塔的身份证信息,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人民法院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标的418262元未执行到位。由于该案暂时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待到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我院作出的(2010)城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运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一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