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金某与孙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4558号原告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俊书,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民,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亚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杨亚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