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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金某与孙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4558号原告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俊书,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民,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亚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杨亚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