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某犯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662号被执行人赵某,男,199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赵某犯盗窃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移送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等证据证实。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2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梦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