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张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张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负责人:王晶武,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军、王珂力,云南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春明,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沐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春明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秋苑小区南组团20幢第1层2号商网房屋一套,在依法进行评估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94549.05元、未受偿人民币94549.0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昆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