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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1184号

梁金山与王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金山,王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184号申请执行人梁金山。被执行人王宝军。本院在执行梁金山与王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