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184号申请执行人梁金山。被执行人王宝军。本院在执行梁金山与王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
梁金山与王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184号申请执行人梁金山。被执行人王宝军。本院在执行梁金山与王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