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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敦刚与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293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陈敦刚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徐爱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毕京琨,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敦刚,住广西上林县。上诉人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5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1、针对涉案产品,多位职业打假人在广州市各个基层法院发起了多宗的诉讼,本案属于该系列诉讼之一,从“一揽子”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处理。2、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将会对广州市其他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产生重大影响,从案件的影响力的角度考虑,上诉人认为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处理。综上,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在广州市内具有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261号,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