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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7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相民远与韩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758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相民远,男,1973年6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韩树东,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相民远与被告韩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京0118民初7589号民事裁定:一、对曹乃祥提供的担保财产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在查封其间不得变卖、抵押、变更产权人。二、对曹乃祥提供的担保财产查封后,对被告韩树东名下的北京市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层X室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变更所有权人。相民远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韩树东主动履行调解书且原告相民远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韩树东及担保人曹乃祥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曹乃祥提供的担保财产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楼房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韩树东名下的北京市密云区明珠花园小区X号楼X层X室楼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如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