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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6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金桥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金桥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891号原告:哈尔滨市金桥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60号。法定代表人:黄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志,该单位副总。委托代理人:赵文欢,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隆顺街20号。法定代表人:戴英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宁,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78-8号4单元4层12-16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万军,男,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市恒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绿园小区A区6栋11门。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玉友,黑龙江法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国民,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哈尔滨市金桥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市恒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金桥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市金桥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3元,减半收取5942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金桥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