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田务成与被执行人蒋增平、蒋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务成,蒋增平,蒋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650号申请执行人田务成,男,生于1960年3月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大河塔乡西窑则村***号。被执行人蒋增平,男,生于1975年8月1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驼峰路汇丰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蒋榆平,男,生于1982年11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金鸡滩镇金鸡滩村*组。申请执行人田务成与被执行人蒋增平、蒋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务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从2012年12月12日起至本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20元,申请执行费30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