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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善政与石树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政,石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李善政,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被执行人石树,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江北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16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拖欠申请执行人李善政劳动报酬12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石树至今未履行。后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树在银行有工资收入账户(已依法冻结),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标的和期限届满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执4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来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