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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执2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建聪与大同市南郊区宏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聪,大同市南郊区宏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2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建聪。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宏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宏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李建聪工程款2464092.1元及利息206111元,诉讼费53849元,鉴定费189150元,执行费31364元,以上共计2944566.1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宏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宏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翠红名下登记有位于大同市城区武定北路西侧复地紫城E1座1单元78号房屋一套。为了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于翠红名下登记有位于大同市城区武定北路西侧复地紫城E1座1单元78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1.18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红星审 判 员  刘晓明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连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