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5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天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5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胜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河南商丘学院。法定代表人:王锡仲,该院校长。本院在执行新疆天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向第三人河南商丘学院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河南商丘学院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河南商丘学院的到期债权1158685.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 永 宏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阿不力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