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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市五华区华震电脑经营部与丁朝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华震电脑经营部,丁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华震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71号8幢5号。经营者:金光荣,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李明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丁朝龙,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华震电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丁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华震电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丁朝龙于2016年10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武云春执 行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江常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