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7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杨金林、吴金培等与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林,吴金培,吴坤华,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985号原告杨金林,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吴金培,女,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吴坤华,男,195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源镇人民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蒋雪平,执行董事。被告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丞相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郭基伟,董事长。被告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106号现代服务大夏A座904室。法定代表人刘惠钰,董事长。被告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贾公路东郊花园41号。负责人陈杰。被告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大司马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华,经理。原告杨金林、吴金培、吴坤华与被告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被告如皋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杨金林、吴金培、吴坤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金林、吴金培、吴坤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金林、吴金培、吴坤华负担。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