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许某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许某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374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某某、董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某某、董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贤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