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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泰州市第三绝缘材料厂与泰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万邦金之星车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第三绝缘材料厂,泰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万邦金之星车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993号原告:泰州市第三绝缘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141858465Y,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10号。法定代表人:朱永明,该厂厂长。被告:泰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5523885XC,住所地泰州市泰州大道323号。法定代表人:丁峰。被告:江苏万邦金之星车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3944380B,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滕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丁峰。原告泰州市第三绝缘材料厂与被告泰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万邦金之星车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泰州市第三绝缘材料厂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泰州市第三绝缘材料厂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泰州市第三绝缘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第三绝缘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泰州市第三绝缘材料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