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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杨志与周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周兆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居民。被执行人:周兆磊,住山丹县。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甘0725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杨志与被执行人周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0250元,案件受理费322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704元;未执行标的120250元,案件受理费322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70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周兆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行有开户,我院依法冻结其存款账户,本院向工商、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兆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文审判员 韩丽敏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昱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