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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陈广辉与庄河市昌盛街道观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拥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辉,庄河市昌盛街道观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拥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947号原告:陈广辉,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高杰,系大连庄河市明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河市昌盛街道观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观驾山李咀屯。组织机构代码:50826190—6。法定代表人:王益春,系该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强,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拥军,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委托代理人:张俊帅,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广辉诉被告庄河市昌盛街道观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拥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秀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