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穆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关于穆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陇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1、双方共同财产福田牌货车归原告穆某某所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7657.19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穆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人享有、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150.00元原告穆某某自愿承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穆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将福田牌货车交给申请人穆某某,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助申请人穆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本案已全部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陇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