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白桃与济源市大浪淘沙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白桃,济源市大浪淘沙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720号原告李白桃,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大浪淘沙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XX,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白桃与被告济源市大浪淘沙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浪淘沙酒店服务公司)、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王东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白桃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5日,其到被告大浪淘沙酒店服务公司干保洁工作,当时约定每月工资1600元,2015年6月30日起被告大浪淘沙酒店服务公司不支付工资,并连续超过3个月,后经催要,被告大浪淘沙酒店服务公司支付工资至2015年7月15日。2015年12月30日,被告XX让全体员工放假回家等候,但被告大浪淘沙酒店服务公司拖欠其劳务工资8800元未付,现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务工资8800元。二被告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原告到被告大浪淘沙酒店服务公司干保洁工作,当时约定每月工资1600元。2015年12月30日,被告XX让全体员工放假回家等候,原告离开公司,但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劳务工资8800元至今未付。并提供2015年12月30日被告XX出具的欠条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大浪淘沙酒店服务公司的工资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向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016年8月16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李白桃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及庭审中均称其于2014年12月15日到被告大浪淘沙酒店服务公司干保洁工作,每月工资1600元。2015年12月30日被告XX让全体员工放假回家,其离开公司,但被告拖欠其劳务工资8800元未付,并提供了2015年12月30日被告XX出具的欠条及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大浪淘沙酒店服务公司的工资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未提出答辩意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88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大浪淘沙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白桃8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