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特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德清与宋爱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德清,宋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特129号原告:刘德清,男,1965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清流办事处紫南社区学校居民组。被告:宋爱军,男,1964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长。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德清、宋爱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丁家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德清、宋爱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宋爱军于2016年11月6前一次性给付刘德清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分计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家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