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王俊霖、王思如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王俊霖,王思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四路90号。负责人:冯必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思燕、胡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俊霖,男,1986年1月6日,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王思如,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俊霖、王思如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9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俊霖、王思如偿还借款本金51679.54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逾期则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5元、执行费6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王俊霖、王思如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7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