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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钢与被执行人汪铁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因暂不能提取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玉敏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