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钢与被执行人汪铁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因暂不能提取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玉敏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