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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6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峰诉高新华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1,高×2,许×,高×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936号原告高×1,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被告高×2,男,63岁。被告许×,女,62岁。被告高×3,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1诉被告高×2、许×、高×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1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