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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上饶市万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万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清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忠兵,王春梅,赵元沫,黄利红,卢新洋,郑晶菊,上饶市盛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54号申请人上饶市万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1号5-1、5-2。法定代表人滕略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江西银行)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7644-4。负责人章永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上饶县清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清水乡墩底村,组织机构代码69374268-X。法定代表人卢新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忠兵,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王春梅,女,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赵元沫,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黄利红,女,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卢新洋,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郑晶菊,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上饶市盛邦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北段3-1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0123-1。法定代表人赵信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江西银行)上饶分行诉上饶县清源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忠兵、王春梅、卢新洋、郑晶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两案执行标的共798.8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5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饶中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审 判 员  张文中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华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