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3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蒋华与李万英、李华玉、胡儒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李华玉,胡儒仕,李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3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蒋华,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李华玉,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胡儒仕,男,194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李万英,女,194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蒋华与李万英、李华玉、胡儒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向李万英、李华玉、胡儒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万英、李华玉、胡儒仕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万英、李华玉、胡儒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华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