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9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公司,程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61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治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德英,女,生于1975年12月15日,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程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借款本息173432.9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5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1.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程德英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程德英拆迁补偿款,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