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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强盗窃罪2016刑初124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124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8月27日12时30分许,至本市海珠区南洲北路天羽二手车市场A区45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黄某丙iPhone6Splus64G金色港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780元),后逃离现场。同月31日,黄某甲被抓获归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以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黄某甲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英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庆波莫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