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民辖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邯郸市群星鸵鸟养殖场、秦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群星鸵鸟养殖场,秦凌云,郭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21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北大街87号。法定代表人:吴晓云,该支行行长。被告:邯郸市群星鸵鸟养殖场,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砖寨营乡前屯村。法定代表人:秦树海。被告:秦凌云,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临漳县。被告:郭云英,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临漳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邯郸市群星鸵鸟养殖场、秦凌云、郭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而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针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