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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终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绍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绍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1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怀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绍庭,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义,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绍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魏鸿超审 判 员  许劲松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明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