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6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侯喜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喜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6989号罪犯侯喜明,男,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北宁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8年9月23日作出(1998)沪铁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喜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侯喜明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5日作出(1998)沪高刑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侯喜明的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侯喜明的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0日作出(1999)刑复字第18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侯喜明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侯喜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0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89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侯喜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0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侯喜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4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7月4日、2009年12月28日、2012年3月21日、2013年9月25日作出(2007)宁刑执字第3425号、(2009)宁刑执字第10817号、(2012)宁刑执字第1265号、(2013)宁刑执字第66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侯喜明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侯喜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侯喜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喜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喜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