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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666号原告:李某,务工。被告:林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无法提供被告林某的准确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林某送达开庭传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原告李某预交的诉讼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先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狄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