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666号原告:李某,务工。被告:林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无法提供被告林某的准确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林某送达开庭传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原告李某预交的诉讼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先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狄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