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颜健杨与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1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颜健杨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72277352B。法定代表人:刘洪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健杨,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96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被告所在地原则,其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故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涉案产品的收货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江夏村西街七项1号柯达蝶梦照相馆,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