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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仲文、吴朝海与黄种金、徐秀茶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仲文,吴朝海,黄种金,徐秀茶,黄卫毛,黄碧秀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6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仲文,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朝海,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上列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宣、陈美霞,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种金,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秀茶,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吕梅灵,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黄卫毛,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一审第三人:黄碧秀,女,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再审申请人吴仲文、吴朝海因与被申请人黄种金、徐秀茶、一审第三人黄卫毛、黄碧秀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4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仲文、吴朝海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吴仲文、吴朝海的诉讼请求并不要求对涉案土地进行确权,本案是物权纠纷不是土地纠纷,原审以土地使用权纠纷进行裁判,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以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涉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认定协议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讼争的房屋和工棚房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已经南安市法院(1996)南执字第80号裁定书依法确认转让给第三人,吴仲文、吴朝海买受房屋和工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的规定,依法请求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涉案的住宅、工棚占用的土地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涉案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吴仲文、吴朝海与第三人黄卫毛、黄碧秀并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规定,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买卖无效并无不当。南安市法院(1996)南执字第80号裁定书并不是买卖过户的依据。黄卫毛、黄碧秀与黄种金、徐秀茶买卖住宅、工棚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无效,而吴仲文、吴朝海与黄卫毛、黄碧秀的购买协议,明确约定:“出卖方黄卫毛于97年6月24日向原产权人黄种金购买厝地含旧厝、工棚、空地皮约500平方米,址在南安市霞美镇(原属丰州镇)张坑村。现因黄卫毛夫妇因资金别用,决定将上述地皮及所有地面上的建筑物转让给吴仲文、吴朝海所有,并永为己有。”,其标的物为土地及所有地面上的建筑物,也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协议,其主张只涉及房屋和工棚房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事实不符,原审处理并未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综上,吴仲文、吴朝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仲文、吴朝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