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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5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万荣县万荣县高村乡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郭锋、李晓梅、陈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高村乡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郭锋,李晓梅,陈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529-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高村乡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谢惠琴,该互助社经理。被执行人郭锋,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李晓梅,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陈继辉,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万荣县万荣县高村乡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执行人郭锋、李晓梅、陈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晓梅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划拨被执行人陈继辉妻子史会琴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明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