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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3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丽、张东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丽,张东南,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3民初1338号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昆明市东川区碧云街**号。法定代表人:易封书,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杨明武,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职工。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学武,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职工。被告:王丽,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川区。被告:张东南,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东川区铜都镇古铜路上段。法定代表人:张正聪。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丽、张东南、昆明新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王丽自愿继续偿还按揭贷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诉讼费394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何东山人民陪审员  杨 津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