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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锁贵、程爱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锁贵,程爱义,郝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17号被执行人张锁贵,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程爱义,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郝振刚,男,198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公诉机关公诉张锁贵、程爱义、郝振刚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郝振刚罚金6000元、程爱义罚金6000元、张锁贵罚金9000元,共21000元。本案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锁贵、程爱义、郝振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矿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