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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盛荣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镇江盛荣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3116号申请人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35345018M。法定代表人王田元,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镇江盛荣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丁岗镇振岗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78333345。法定代表人孙正义,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盛荣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9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申请人以龙门式加工中心(型号FV2215)贰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镇江盛荣光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龙门式加工中心(型号FV2215)贰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