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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军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刑初8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4月2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6]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天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军在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有抢劫、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王军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2016年4月29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王军受周某(另案处理)邀约以帮忙出气为由,伙同张某、邹某、钟某(均另案处理)等四人从重庆市江津区兰桂坊酒吧坐车来到江津区先锋镇某网吧,将某网吧网管杨某(本案被害人)叫出网吧后,王军等四人对其实施殴打,后被告人王军又进入网吧内,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再次对被告人杨某进行威胁和殴打。被告人王军在对杨某实施殴打后,两次逼迫杨某打开网吧的前台抽屉,强行拿走营业款人民币200余元。被告人王军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1、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军在江津区先锋镇吉祥苑附近无故撞倒程某(本案被害人),又无故殴打潘某(本案被害人)。2、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军与赖某、李某1、周某、陈某一起喝酒。被告人王军接到朋友王某1的电话,说先锋镇某网吧的网管王某1不许她上网,希望被告人王军帮忙出气。被告人王军随即伙同周某等人一起前往某网吧,在网吧内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王某1实施殴打,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3、2016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军伙同张某1、陈某、李某2、古某、肖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在先锋镇吃烧烤。吃完烧烤后几人便来到先锋镇某网吧找到正在睡觉的赵某(本案被害人),被告人王军等人将其带至洛维广场农贸市场右边的一巷道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其实施殴打。后被告人王军等人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其医疗费3000元并赔礼道歉。4、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军与李某2一起到先锋镇某网吧,以外面有熟人为由将正在上网的龙某、张某2(均系本案被害人)骗至网吧门口,随后被告人王军、李某2采用扇耳光和拳打脚踢的方式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5、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军伙同周某、赖某、刘某(均另案处理)一起来到先锋镇某网吧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无故对网吧网管赖某(本案被害人)进行殴打。6、2016年4月29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王军受周某邀约以帮忙出气为由,伙同张某、邹某、钟某等四人从重庆市江津区兰桂坊酒吧坐车来到江津区先锋镇某网吧,将某网吧网管杨某(本案被害人)叫出网吧后,王军等四人对其实施殴打,将其衣服撕烂,并致使杨某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军于2016年4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军还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军在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有抢劫、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王军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2016年4月29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王军受周某(另案处理)邀约以帮忙出气为由,伙同张某、邹某、钟某(均另案处理)等四人从重庆市江津区兰桂坊酒吧坐车来到江津区先锋镇某网吧,将某网吧网管杨某(本案被害人)叫出网吧后,王军等四人对其实施殴打,后被告人王军又进入网吧内,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再次对被告人杨某进行威胁和殴打。被告人王军在对杨某实施殴打后,两次逼迫杨某打开网吧的前台抽屉,强行拿走营业款人民币200余元。被告人王军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1、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军在锦江区先锋镇吉祥苑附近无故撞倒程某(本案被害人),又无故殴打潘某(本案被害人)。2、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军与赖某、李某1、周某、陈某一起喝酒。被告人王军接到朋友王某1的电话,说先锋镇某网吧的网管王某1不许她上网,希望被告人王军帮忙出气。被告人王军随即伙同周某等人一起前往某网吧,在网吧内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王某1实施殴打,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3、2016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军伙同张某、陈某、李某2、古某、肖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在先锋镇吃烧烤。吃完烧烤后几人便来到先锋镇某网吧找到正在睡觉的赵某(本案被害人),被告人王军等人将其带至洛维广场农贸市场右边的一巷道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其实施殴打。后被告人王军等人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其医疗费3000元并赔礼道歉。4、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军与李某2一起到先锋镇某网吧,以外面有熟人为由将正在上网的龙某、张某(均系本案被害人)骗至网吧门口,随后被告人王军、李某2采用扇耳光和拳打脚踢的方式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5、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军伙同周某、赖某、刘某(均另案处理)一起来到先锋镇某网吧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无故对网吧网管赖某(本案被害人)进行殴打。6、2016年4月29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王军受周某邀约以帮忙出气为由,伙同张某、邹某、钟某等四人从重庆市江津区兰桂坊酒吧坐车来到江津区先锋镇某网吧,将某网吧网管杨某(本案被害人)叫出网吧后,王军等四人对其实施殴打,将其衣服撕烂,并致使杨某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军于2016年4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军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程某、潘某、赵某、龙某、张某、王某1、赖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张某、邹某、钟某、李某2、肖某、张某、古某、陈某、赖某、李某1、王某2、刘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治安调解协议、收条、网吧监控视频、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军还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军给本案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军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上列罚金、退赔款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鹏人民陪审员  彭功碧人民陪审员  崔成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