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史文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史文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403号原告: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小燕,系该公司主任。被告:史文山,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史文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