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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9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春裕与江阴市诚昊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裕,江阴市诚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973号原告:谢春裕。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向春,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诚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7幢303室。法定代表人:承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裕诉被告江阴市诚昊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春裕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诚昊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春裕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诚昊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裕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诚昊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谢春裕已预交),由谢春裕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冰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