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民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韩文春、郎宝森等与廊坊市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文春,郎宝森,马洪春,鲁希田,王双岐,陈桂田,陈维训,崔维利,董树文,杜金辉,高俊善,霍秀婷,李和平,梁瑞田,刘其江,孟素阁,尚俊友,宋国明,王秋娟,王卫红,王学民,王占立,王振起,张宝俊,赵金键,陈桂莲,赵淑琴,赵秀娟,孙淑珍,王成东,王成玉,赵丽娟,赵立敏,赵丽梅,廊坊市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申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文春,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郎宝森,男,194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洪春,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希田,男,194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双岐,男,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桂田,男,193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维训,男,194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维利,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树文,男,193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金辉,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俊善,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霍秀婷,女,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和平,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瑞田,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其江,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素阁,女,194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尚俊友,男,193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金辉,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宿舍*******室。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国明,男,194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秋娟,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卫红,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学民,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占立,男,193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振起,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宝俊,女,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金键,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桂莲,女,193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淑琴,女,193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秀娟,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淑珍,女,193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系王海明继承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成东,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系王海明继承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成玉,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系王海明继承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丽娟,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系赵玉民继承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立敏,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系赵玉民继承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丽梅,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系赵玉民继承人。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廊坊市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号。法定代表人:邹立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韩文春等三十四人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市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通公司)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廊安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冀10民终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文春等三十四人再审申请称,一、本案二审庭审中,申请人为了查明事实,申请证人滕某出庭作证,滕某当庭提供了由被申请人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其证言及农业银行存折足以证实,201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了额外的拆迁补偿20万元,而二审法院对此没有采纳;二、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为邱忠明、梁文强开立的银行存折及现金交易记录,也足以证实被申请人确实支付了不低于2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明显不公。故请求撤销(2014)廊安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及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42号民事判决,并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文春等三十四人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在后期与被拆迁人达成的协议具有额外的补偿。故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已确定事实的基础上,均衡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维持原判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文春等三十四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洪明审判员  薛月琴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