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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刘晓宇与四川御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鑫、涂翔宇、涂薇薇、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宇,四川御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鑫,涂翔宇,涂薇薇,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宇,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御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表人孙鑫。被执行人孙鑫,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涂翔宇,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涂薇薇,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谢银君。本院在执行刘晓宇与四川御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鑫、涂翔宇、涂薇薇、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X号、X号、X号的房屋三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杭房权证上换字第1X**号、第1XX2号、第1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X号、X号、X号的房屋三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杭房权证上换字第1X**号、第1XX2号、第1X**号),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