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吴国军与格日勒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军,格日勒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912号原告:吴国军,男,1988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格日勒图,男,1973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吴国军与格日勒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吴国军负担。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斯琴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