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于长来与张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来,张玲玲,郑州信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6771号原告于长来,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玲玲,女,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第三人郑州信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燕凤路西沈庄两侧5幢1层127号。负责人刘志民,公司经理。本原在审理原告于长来诉被告张玲玲,第三人郑州信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长来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长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