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秀香与梁启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香,梁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36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香。被执行人:梁启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香与被执行人梁启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皇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