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奎林、李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奎林,李平兰,陈欢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675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奎林,男,汉族,1956年8月19日生。被告李平兰,女,汉族,1957年12月9日生。被告陈欢乐,女,汉族,1989年10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奎林、李平兰、陈欢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先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