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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奎林、李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奎林,李平兰,陈欢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675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奎林,男,汉族,1956年8月19日生。被告李平兰,女,汉族,1957年12月9日生。被告陈欢乐,女,汉族,1989年10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奎林、李平兰、陈欢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先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