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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寇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寇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982号原告韩某某,女,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职工,住华县。被告寇某某,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号。被告陈某,女,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系寇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寇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韩海侠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150元,下余1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