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治与被告卢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治,卢景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905号原告:陈学治,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卢景胜,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原告陈学治因被告卢景胜买卖合同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卢景胜银行存款1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陈学治自愿以其自有的位于庆云县*****号房权证号为鲁庆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学治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保全被告卢景胜银行存款1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查封原告陈学治提供的以其自有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庆云县*****号房权证号为鲁庆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