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凤阳县人民法院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超,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考东村*组***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释放,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陈超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颖 关注公众号“”